近日,属于仪器仪表制造行业的一家成都的光电仪器公司,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职能部门界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而遭遇了一次重罚:被罚款人民币313700元。
成都康泰光电仪器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0月13日,据成都市新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有一份文号为“成环罚〔2021〕XD1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成都市康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因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而被罚款人民币313700元(大写:叁拾壹万叁仟柒佰元整)。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如下表述: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XD17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1〕XD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6月29日提交听证申请书,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召开听证会。
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后,认为我局在办理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3700元(大写:叁拾壹万叁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康泰光电仪器公司有康志全和康鹏两位自然人股东
据了解,成都市康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2008年8月注册于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万兴路528号,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康鹏。
该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光学仪器、光学玻璃、电子元件等。公司简介称“本公司主要经营光学棱镜,光学玻璃材料,各型光学零件加工,机械加工、机械制造等”。
按股权结构,该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一是认缴70万元、占股70%的疑似实际控制人康志全,二是认缴30万元、占股30%的法定代表人康鹏。该司的主要人员有三名,除了经理康志全和执行董事康鹏之外,还有一位叫许庆的监事。